18. 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要點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 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要點
109.01.16 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 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年10月5日北市教中字第09838801000號函「臺北市立公私立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裝置規範參考原則」。
-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貳、目的
為維護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專心學習以維持學習成效。
參、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智慧型可連網路之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肆、學生於校園使用行動載具規範
- 攜帶該行動載具到校時,為能達到不影響他人之要求,非下課時間於校園內需保持關機、靜音或振動狀態。
- 使用行動載具應尊重他人、降低音量,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
- 行走時禁止使用、撥打或接聽行動載具,以免危及自身與他人安全(如碰撞或跌倒受傷)。
- 上課期間除任課教師允許外,其餘任何課堂、地點(包含自習課、課後輔導、集會或會議時段等)皆不可將行動載具取出使用(包含傳收訊息、撥接電話、拍照、聽音樂、觀看、把玩、玩遊戲、錄音等);學生如有緊急、臨時狀況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向教師報告,經同意後始得使用。
- 上課期間應將行動載具(手機)關機放置於教室內指定位置或自行收起,不得放置桌面。
- 使用之行動載具,不得下載、儲存或傳送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書刊與多媒體資料(包括文字、圖片、影音、動畫等)。
- 所使用之行動載具如有照相、錄影、錄音等功能,應尊重他人隱私,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逕自照相、錄影、錄音,或上傳散播,或公佈於網路流傳造成他人名譽受損。
- 本校所舉行各項考試,行動載具必須關機並不得放置桌上、抽屜、身旁或隨身攜帶,如有違規情形,依本校學生考試規則及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 嚴禁使用行動載具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
- 如有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請務必自行妥慎保管避免遺失。
伍、違規處置
全體教職員均負有教育學生使用行動載具之責任,學生違反前項規範者,師長得保管該行動載具及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陸、本管理要點經行政會議、學務會議討論,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最近更新時間: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