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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 91.10.03 修訂經校長核定實施
  • 98.01.09 修訂經校長核定實施
  • 100.12.16 修訂經校長核定實施
  • 102.05.28 修訂經校長核定實施
  • 108.06.17 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 109.07.03 學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 110.09.24 學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壹、為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敦品勵德,奮發向上。依教育部頒「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暨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貳、改過銷過依下列原則辦理:

  • 受理對象:凡核定懲罰之學生(不含特別懲罰),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之誠意,積極向上之具體事實,且在考察期間內未再觸犯校規者。
  • 申請人:由學生本人或其導師暨教務、學務、輔導人員。
  • 申請時間:懲罰事實公布後一年內,超過期限不受理請。
    • 懲罰事實公布後一年內,超過期限不受理申請。
    • 如因申請人個人因素導致改過銷過案被取消而重新申請時超過一年者,由生活輔導組加註意見後始得申請。
  • 申請程序:
    • 由申請人填妥改過銷過申請表。
    • 經該班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共 3 人附署後提出。
    • 申請人將填妥之(1)學生改過銷過申請表、(2)學生改過銷過愛校服務紀錄表、(3)學生改過銷師長觀察考核表,共計三項資料,併同交至生活輔導組,經審核後,送主任教官、輔導主任、學務主任、校長核章後,發還申請人後開始實施。
  • 處理方式:
    • 委請師長考察期程依懲處類別及次數如下列:
      • 警告 1 次考察期 4 週,愛校服務 2 次;警告 2 次考察期 6 週,愛校服務 3 次;
      • 小過 1 次考察期 8 週,愛校服務 4 次;小過 2 次考察期 12 週,愛校服務 6 次;
      • 大過 1 次考察期 16 週,愛校服務 8 次;大過 2 次(含)以上考察期 24 週,愛校服務12 次。
    • 關於師長觀察考察,申請人應於每週向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報到,不得藉任何理由推延,或累積兩次(含)以上,才向應進行考察之師長報到。
    • 銷過之審核於考察期限結束後,檢附銷過完成資料送生活輔導組進行初審,再送導師、主任教官、輔導主任及學務主任複審,審查意見如有具體行為未改善者,得不予核准銷過或延長該案考察期限。
    • 經複審通過之改過銷過案,由學務處彙整有關資料,簽請校長核定後,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同時在該生懲罰紀錄中加註「經○年○月○日複審後註銷」。
    • 學生有兩次以上之懲罰,得逐次銷過,但當次考察未滿 1 個月時不得提出另一筆銷過申請。
    • 如申請人在改過銷過考察期間(含一筆以上申請案)未符合師長觀察考核表之表現良好情形,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得延後申請人之觀察期程。
    • 凡申請銷過之學生,於改過銷過考察期間有違反校規者,除取消銷過之申請外,並加重其行為之處罰。

參、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最近更新時間: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