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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學生班級聯合會組織章程

學生班級聯合會組織章程

  • 89 年 11 月 24 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實施
  • 96 年 3 月 16 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實施
  • 99 年 6 月 10 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實施
  • 107 年 5 月 30 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實施
  • 109 年 3 月 24 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陳學校核備實施
  • 110 年 6 月 17 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陳主席簽署公布
  • 113 年 2 月 26 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陳主席簽署公布實施

(前言)

時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學生班級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受全體學生之委託,為使學生自治之推動更加完備、法治素養之增進以及確立自治機構運行之圭臬,召開章程第六次修改案會議,修正並實施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學生班級聯合會,簡稱麗山班聯會(以下簡稱本會)。基於前瞻卓越、感恩回饋之理念,代表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全體學生之學生自治組織。

第二條  本會以培養學生民主觀念、法治素養,促進師生對話,建立班級、社團、學校彼此之間良好的溝通管道,推動學生自治活動,發揮同儕輔導功能,達到學生自治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二段100號本校校內。

第四條  下列本會之任務:

一、舉辦全校性之學生活動。

二、配合學校提供服務機會,並協助會員解決困難。

三、暢通學校行政單位與學生之間的意見交流管道。

四、增進社區及校際之間的聯繫與合作。

五、協助社團發展。

第五條  本會由全校學生共同組成,於主席領導下,且受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之輔導,依行政、立法分立原則,分別行使職權,行政部門為行政會,下設各組;立法部門為立法會,下設秘書處與委員會,其組織如下:

班聯會組織圖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凡本校在籍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得透過班會向本會提案。

四、得擔任本會主席、副主席及下轄部門幹部或重要成員職務。

五、對學校公共事務可進行請願、連署。

六、社團活動經費補助及服務機會與救助之請求權。

七、得透過班級會員代表(以下簡稱會員代表)得知本會實行運作之過程或記錄。

凡會員其他自由及權利,以不違反社會、學校及本章程等規範前提下,皆具有之。

第八條  本會會員均應盡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接受本會委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會員得拒絕前項義務之實際行為有違反本章程者。

第三章 主席

第九條  主席為本會最高領導人,主要負責維持本會和諧、協助會員行使其權利與義務、主持最高會議、簽署並公布立法會通過之決議案、對重大事項之發布以及對章程之解釋,對外代表本會,並向全體會員負責。

第十條  副主席襄助主席推展業務,於主席無法視事時代理職權。

第十一條  主席、副主席任期皆為一學年,不得連選連任,亦不得兼任會員代表。

第十二條  主席、副主席於每年四月下旬由本校全體會員普選產生之,見習二至三個月,八月正式接任。正、副主席於選舉期間須提出施政方針及理念,並以兩人為一組方式參加競選。 下列主席、副主席參選資格:

一、限本校一、二年級學生。

下列行政會主席、副主席選舉規則:投票率須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如登記參選者僅一組,獲同意票數須占實投票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若有兩組以上參選,每增加一組則獲同意票比率降低百分之十五,惟底限為百分之二十,若無候選人通過門檻則重新登記選舉或以得票較高兩組第二輪投票;重新登記選舉以一次為限,最後一次以獲最多票數者當選。

下列明確主席、副主席選舉投票辦法:

一、投票時必備之物品:選舉人須攜帶學生證、身份證或健保卡以證明其身分,未攜帶者不得投票。

二、投票地點:投票所若干個,由學務處於選舉前公告。

三、選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學務處任命,若干人負責一個投票箱,監督投票情形。

四、投票過程須確保選舉人獨立進行投票,且過程保密。

第十三條  主席、副主席如因發生重大失職情事,致遭提起罷免時,罷免案應在任期開始三個月後始得提出。一經提出,原任主席不得繼續行使職權,另由會員代表推選代理主席,處理罷免事宜及本會各項事務。

罷免案由會員代表全體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始得於立法會會議中審議及交付表決,經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案方成立。

罷免案成立後,由全體原選舉人投票,其投票率須達全體原選舉人百分之三十,同意票數須占實投票之百分之六十以上,始得罷免。若未獲成立或通過,該學期中不得重複再行提出且須間隔三個月以上。

原選舉人罷免主席投票辦法準用第十二條第四項。

第十四條  主席、副主席因違反校規情節嚴重(含記大過以上),主管單位(學務處)得逕予停權或撤職處理,依照前條實施代理;如致遭提起罷免案時,依前條辦理。

第十五條  下列主席缺位或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之規定:

一、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至主席任期屆滿為止。主席、副主席均缺位時,由行政會總幹事或立法會決議委託者繼任至主席任期屆滿為止。

二、主席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主席代理之。主席、副主席均因故皆不克行使職權時,由行政會總幹事或立法會決議委託者代理之。

第十六條  副主席因故缺位時,得由主席提名,經立法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代表之同意且學務處審核通過後,主席得任命之。

第四章 行政

第十七條  行政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

第十八條  行政會設總幹事一人,負責主管行政事務。

行政會設活動、文宣、公關、社務、秘書等組,各組平行對等且皆設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人。

第十九條  行政會總幹事、各組組長、副組長任期皆為一學年。

行政會總幹事由主席提名,經學務處審查通過後,主席得任命之。行政會各組組長、副組長由行政會總幹事提名,經主席核可同意且經學務處審查通過後,行政會總幹事得任命之。

行政會總幹事、各組組長、副組長不得兼任會員代表、立法會秘書長以及副秘書長。

行政會總幹事若有失職情事發生,得由主席依照本條第二項選換之。行政會各組組長、副組長若有失職情事發生,得由行政會總幹事經主席核可同意後依照本條第二項選換之。

第二十條  下列行政會各組任務:

一、活動組:

(一)協助校內各項學藝活動之推展。

(二)協助本會各項文書工作。

(三)訂定康樂、體育等各項活動計劃。

(四)協助校內外重大活動、慶祝性等推展。

二、文宣組:

(一)海報製作。

(二)資料管理及總理各項活動之宣傳工作及公關事宜。

(三)整理及保管本會所有資料。

(四)辦理一切有關文宣、電腦作業等事項。

三、公關組:

(一)協助本會各項學藝活動之推展。

(二)負責本會活動場地之商借、布置事宜。

(三)與外校學生會進行交際分享經驗。

(四)與立法會建立聯繫,推動決議文或其他項目之表決。

四、秘書組:

(一)傳遞會內訊息至各班。

(二)提供建議及指導事項。

(三)負責本會各項財務收支及預算編列與預算案之提出。

(四)負責本會所需物品之採購、保管及一切庶務。

五、社務組:

(一)負責與各社團討論相關事宜。

(二)籌畫社團成果發表。

第二十一條  行政會總幹事得於特殊情況下,成立臨時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負責專門事務;組長之任用同行政組各組組長之規定。 臨時組之設置須主席核可後,移送立法會審議及表決,經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代表之同意後得設立。 臨時組於該事務處理完成或情況結束後,須立即解散。

第二十二條  當立法會通過之議案或結果使行政會窒礙難行時,行政會總幹事得經主席之核可,向立法會提出覆議案。覆議時,若全體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仍然維持原決議,則行政會總幹事只得接受結果;若無則原決議作廢。

第二十三條  行政會總幹事缺位或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主席指定代理者。其缺位或因故不克行使職權超過十五日者,主席應於超過期限三日內提名並任命繼任者。 行政會各組組長、副組長缺位或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行政會總幹事指定代理者。其缺位或因故不克行使職權超過三十日者,行政會總幹事應於超過期限三日內提名繼任者。行政會總幹事、各組組長、副組長繼任者產生方式同第十九條第二項。除其人選之產生仍處於程序狀態之外,不得空位或長期代理。

第五章 立法

第二十四條  立法會為本會最高立法機構,由會員代表組成。本會所有會員代表與幹部皆屬校級幹部。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於每學年上學期初由各班會員選舉,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其應選名額各班須皆同。會員代表若有失職情事或違反校規情節嚴重(記過以上),得由該班學生罷免,另選代表繼任之。會員代表於任期內,轉班、轉校、休學、停學,則於該行政處分生效日起喪失原所在班級之會員代表身分。立法會秘書處應於三日內通知該班級應於下次立法會會議前完成補選。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負有出席立法會及執行大會決議之義務,並向班級之會員負責,於立法會會議時代表會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監督行政會各項事務之實施,行使質詢、提案、發言、表決權,並經由會議向行政會反映會員意見。

二、提出本章程之修改案。

三、提出主席、副主席罷免案。

四、提出會期間更換立法會議長、副議長案。

五、提請立法會議長邀請事務有關老師、學生列席會議。

六、提出會員代表擴增案。

七、審查及表決行政會所提出之預算,並監督其運用,若預算與實際運作有所落差,會員代表得對行政會提出糾正或立案調查。

八、要求行政會或立法會秘書處公開有關本會運作實施之記錄、章程、活動辦法等,並向會員進行轉達。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缺席立法會會議且無委託代理人達會期預定召開會議次數之二分之一,立法會秘書處於第一會期得向代表所在班級之全體委員提出建議更換;若相同之會員代表於第二會期仍有前述狀況,立法會秘書處應向主管機關說明情況並提議註銷該會員代表之證明。

第二十八條  會員代表得因應會員需求,經過三分之一會員代表連署,於立法會會議提出會員代表擴增方式草案,其出席、表決之門檻同第四十條章程修改之門檻。皆達門檻之草案,經主席簽署並公布後得辦理實施,依照該議案選舉之會員代表,其地位和職權與原應選之會員代表相同。

第二十九條  立法會設議長一人、副議長兩人,由會員代表互選之。立法會議長負責安排議程,召開並主持立法會會議,得邀請有關老師、學生列席會議。副議長協助議長處理議事、協調會員代表以及督導立法會之運行。

第三十條  立法會議長、副議長,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第一會期第一次會議始進行選舉,參選人在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獲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代表得票後得當選,旋即就任。

第三十一條  立法會議長、副議長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代表通過,得予以改選。改選後新任議長或副議長之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二條  下列立法會議長缺位或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之規定:

一、立法會議長缺位時,由副議長共同代理職權至新任議長選出就任。議長、副議長均缺位時,由主席代理至新任議長選出就任,惟主席之代理,除休會期間外,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立法會議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由副議長共同代理之。

第三十三條  立法會副議長兩名均缺位時,由立法會議長於三十日內召開會議補選之。

第三十四條  立法會議長、副議長須恪守中立、平等對待各會員代表之提案,除發生對事之提案同票時,議長、副議長討論後,得由議長代表進行投票,否則不得參與投票。

第三十五條  立法會會期分為兩會期。第一會期為上學期,第二會期為下學期。議長應於上任後十日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代表本會期開議次數跟預期議程規劃。

第三十六條  立法會議長依需要得設立各項或臨時委員會,需經過全體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設立。議長、副議長分別為當然召集人、副召集人,並由會員代表另外互選六名會員代表為委員。

第三十七條  立法會設秘書處,由立法會議長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兩人組成之。受任命者不限為會員代表,一般會員皆可。立法會議長對於秘書處之任命,須在立法會會議向會員代表報告。下列秘書處之職權:

一、負責保存、公開並被動接受各委員會開會紀錄及本會章程、活動辦法與規定之正本。

二、協助議長、副議長處理議程安排。

三、於開會時進行紀錄工作。

四、對缺席之會員代表,向該會員代表所在班級,提出建議更換案。

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及立法會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兼任主席、副主席以及行政會總幹事、各組組長與副組長。

第六章 會議

第三十九條  立法會會議每會期至少召開兩次,由立法會議長主持。如果有特殊需要,立法會議長、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皆可提出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效力同例行會議。

第四十條  立法會會議,除本章程有明文規定者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始得召開;大會之決議,應有出席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呈主席簽署並公布後實施。章程之修改案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且經主席簽署並公布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  行政會每月得召開行政會議一次,由行政會各組幹部出席,行政會總幹事召集並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二條  行政會與立法會產生衝突、雙方出現行事窒礙難行、章程出現疑竇之處時,有關幹部得向主席建議召開最高會議,由主席召集並主持,進行協調、解決或解釋。行政會總幹事、立法會議長、副議長以及有關事務之幹部、會議提議召開者為當然出席者,其餘安排由主席全權決定之。

第四十三條  會議之召開須請師長列席指導,並依規定向學務處報備。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議事規則,依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實施。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立法會通過,呈主席簽署並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近更新時間: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