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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學生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

有限責任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學生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

96 年 1 月 24 日社員大會通過

  • 目的:依據教育部有關校園安全之政策,為加強對學生之生活照顧,特設立「急難救助金」,幫助學生解決急難、安心就學。
  • 救助金來源:有限責任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章程第七章第卅五條第五項規定之公益金。
  • 救助對象與補助標準:

    (一)本人不幸亡故者,核發新台幣伍仟元慰問金。

    (二)重傷或重病者,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發新台幣貳仟元慰問金。

    (三)家庭突生變故,生活陷入困境,嚴重影響就學者,視情況核發每月貳仟元生活補助金,分半年期或一年期。一次支領者,半年期壹萬元,一年期貳萬元。

    (四)其他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有特殊困難,經證實急需扶助者,由理事會議通過補助金額及方式。

  • 救助案件之申請:

    (一)程序

    •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妥申請表(如附件),班導師簽證後,送交本社理事會審查。
    • 救助案件以每次理事會議為一期,特殊情況得予酌情考慮,另加開臨時會議討論。
    • 於本社急難救助金額度核撥完畢即停止申請。

    (二)需備文件

    • 申請表(並由本人或代理人簽章)。
    • 重大疾病附公立醫院證明書,死亡者附死亡證明書。
    • 其他證明文件。
  • 救助款項依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提請理、監事會審議後發給。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經理報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核准救助金額後,先行發放,再提請理、監事會議追認。
  • 同一急難救助事由僅能申請一次救助。
  • 本辦法自公佈日起施行。

最近更新時間: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