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差假篇

因應武漢肺炎隨時更新教職員工請假規定,請參閱附件。

請同仁依各自身分上網參閱教師請假規則 (正式教師)、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 (正式教師與代理教師)、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公務人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約聘雇與代理教師)。

公傷假

發生交通事故記得報警留下證明。辦公場所公傷發病直接送醫別硬撐到回家後就醫。

公教人員下列事項得核給公傷假:

  • 因執行職務受傷、發病或於上下班途中意外受傷,住院治療及出院後返家休息期間。
  • 公假療傷銷假上班後,復併發後遺症,若確具因果關係,得由機關首長酌情核給公假。
  • 於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中車禍受傷,縱有部分肇事責任(非主要責任),亦可核給公假。上開事項須自辦公場所直接送醫院治療者。公傷假核給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其期限在二年以內。申請公傷假者例假日不予扣除。申請人須提出報告書(簡要敘明事由及擬請公傷假起迄時間),並檢具下列證件:
    • 證明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交通違規行為,如警察機關製作之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如見證者之證明)之文件資料。(於上班時間突發疾病者免附)
    • 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院及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如任職機關或居住地區無上開醫院得以當地衛生所、健保診所出具之證明,如任職機關或居住地區未設上開任一醫療機構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延長病假相關規定

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申請延長病假跨二學年者,其假期之計算,得扣除第二學年度得請之事、病假之日數。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未達一學期(以六個月計)又續請延長病假者,其寒暑假期間,應予併計延長病假。

安胎假 (特殊之延長病假)

  • 安胎假系考慮有臥床需要,故期間不得進修,原進修者應辦理休學,違反者依教育部函釋恐須撤銷安胎假。
  • 期間不宜出國。
  • 安胎假不計入事病假,原則上均不影響薪水、考核、退休,但例外情形為全年均未到校無工作事實者,依教育部函釋仍應考列 4 條 1 項三款 (因其無工作事實無從考核工作表現之優劣,故列 4 條 1 項 3 款不予獎金及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