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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 (課) 篇

  • 公教人員應各校聘兼課應以事、休假之方式辦理。
  • 各同仁如有於校外兼課(職)情事,務請通知人事室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因違反規定致權益嚴重受損。
  • 公務人員、教師兼行政人員違法兼職需先行停職移付公懲會。
  • 未兼行政教師違法兼職需記過且當年度考列 4 條 1 項 3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