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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進修完畢取得畢業證書請即時向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如 8 月 1 日以後始取得畢業證書提出申請者,前一學年度考核仍依改敘前薪級辦理。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依教師選擇辦理)

舊制 (待遇條例施行前)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時改敘相關規定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注意事項
改敘薪級
  • 取得博士學歷自 330 元起敘薪級,碩士學歷自 245 元起敘薪級,申請改敘者自審定之日生效,學歷與經歷牴觸者擇一採認 (進修期間考核優良無法提敘)。
  • 於七月底前改敘者,以改敘後薪級辦理成績考核。
教師進修碩士學位期間,如曾辦理休學一年,以該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事實,尚無需計入進修期間。
申請手續

檢附下列證件影本各一份:

  • 教師證、試用教師證。
  • 所有學歷畢業證書或研究所 40 學分班結業證書。
  • 新取得學歷之畢業證書。
  • 舊制實習教師派令或敘薪通知書。
  • 各種學歷改敘通知書。
  • 歷年考核(績)通知書。
  • 留職停薪或同意進修簽(得以其他可資證明進修期間之文件替代)。
  • 其他得提敘年資之證明文件(請洽人事室詢問)。
取得新學歷畢業證書後,請務必立即將左列相關證件送至人事室,因改敘生效日期係以人事室上網登錄日為市府審定生效日。
補發扣薪資
  • 補發生效日至目前的薪級、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差額。
  • 自八月一日生效者含考核獎金差額。
  • 追扣公保、福利互助、退撫基金調整差額。
人事室將敘薪通知書轉發給當事人,有關變更俸額、補發及追扣差額事宜,由人事及總務處出納組逕予辦理。

新制 請直接上網參閱教師待遇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