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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成績考核篇

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導、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之紀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四條一款: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且未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或考試之各種參考書或測驗紙者。
  • 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者。
  •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者。
  • 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 品德良好能為學生表率者。
  • 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者。
  • 按時上下課,無遲到、早退、曠課、曠職紀錄者。
  • 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者。

四條二款: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 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者。
  • 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者。
  • 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病住院致病假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 無曠課、曠職紀錄者。
  • 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四條三款: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 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者。
  • 有曠課、曠職紀錄者。
  • 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 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者。
  • 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者。
  •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 所稱薪給總額,係指受考人考核後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但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教務、訓導、輔導、總務、輔導及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人員中推選產生後報請校長遴聘 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前項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