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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圖書損毀、遺失賠償實施要點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圖書館圖書損毀、遺失賠償實施要點

  • 89.08.01 核定
  • 96.02.26 修訂
  • 為維護本館圖書資料之完整,避免遺失損壞,以發揮館藏圖書資料效用,特訂定本要點。
  • 凡讀者借閱本館圖書資料,如有遺失、污損等情事時,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讀者借閱圖書時,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缺頁、污損等,並向館員聲明。
  • 讀者如發生圖書遺失、污損等情事,應主動向本館申辦賠償手續。
  • 遺失或毀損之圖書,由讀者自購版本相同之新書賠償之;若該書已絕版,於徵得本館同意並呈請報廢後,得以教學所需之兩倍值新書賠償之。若無法自行購買時,依下列標準計算賠償之:

    (一)訂有「基本定價」之圖書,應按「基本定價」之50倍計價。

    (二)以新臺幣定價之圖書,其出版日期在5年以上者,依其定價3倍計價;其出版日期在5年以內者,依其定價兩倍計價。

    (三)所賠書款依規定繳庫。

  • 讀者賠償圖書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讀者應持學生證向館員辦理賠償手續。

    (二)依核定賠償價格繳納賠償金額後,由館員辦理還書手續後,領回證件及繳款收據。

    (三)如係自行購買書籍賠償,應將所購圖書連同學生證,併交館員辦理還書手續後領回證件。

  • 毀損本館圖書以致不堪閱讀使用者,館員得拒絕歸還,並應負賠償之責。
  • 凡經催繳3次仍逾期未還者,視同遺失處理。
  •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 本要點經本校圖書館委員會通過,並呈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近更新時間 :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