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赴大陸或港澳
- 赴大陸是否需申請公務人員及兼行政教師應於赴大陸前填寫申請表,返台後一週內填寫意見回覆表。
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教師如未兼任行政職務,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不受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規範,自不在本作業要點適用範圍。至校長、職員、兼任行政職教師,為兩岸條例第 9 條所指公務員,須依作業要點或許可辦法申請赴陸。
- 對於赴陸進修有何規定?A:依內政部於 103 年 10 月 28 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8 條規定,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不得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此修正條文包含現職人員不得以進修為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或以其他事由申請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亦不得從事進修活動。
- 教師於學期中出國限制有何限制?
第 7 點教師於寒暑假外之學期間,如因公、特殊事由或重病出國就醫等原因請假出國,得由學
校審酌無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後,核准給假。
前項特殊事由,由學校在維護學生受教權及兼顧教師請假權益,衡酌個案事實情形認定
。 - 114年12月起赴港澳規定如下:
(1)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請自即日起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
(2)公務人員與教師兼行政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未兼行政不適用),即日起赴港澳應依來函辦理赴港澳前之通報作業、返台後通報。
(3)不分平、假日及事由,行前均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及「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網址: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進行登錄,並email影送人事室留存。
(4)如非公務事由,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本校。
(5)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本校,由本校通報陸委會。未及事前通報者,亦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填具「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 -
- 11412㇐般人員赴香港澳門登錄及通報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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