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赴大陸或港澳
- 赴大陸是否需申請?
教師如未兼任行政職務,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不受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規範,自不在本作業要點適用範圍。至校長、職員、兼任行政職教師,為兩岸條例第 9 條所指公務員,須依作業要點或許可辦法申請赴陸。1130617教職員工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是否須報備區分一覽表1130617教職員工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是否須報備區分一覽表
- 檔案名稱檔案大小檔案格式下載
- 1130617教職員工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是否須報備區分一覽表.pdf57.93 KB
新視窗開啟檔案
1130617教職員工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是否須報備區分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