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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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補充規定
111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1月1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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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A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為利執行本辦法第二條委員遴聘,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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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置九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二)、教師代表二人
(三)、家長會代表二人
(四)、學生代表二人
(五)、校外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且應自人才庫遴聘。
配合各代表大會改選時程,任期由當年度11月1日至次年度10月31日止。 -
三、餘悉依母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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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 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A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為利執行本辦法第二條委員遴聘,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最近更新時間 : 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