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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之法律責任

一、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刑罰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 歲以上 18 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 依刑法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刑法第 278 條,使人受重傷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 強制

    依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 恐嚇

    • 依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 依刑法第 346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 侮辱

    依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誹謗

    依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侵權

  • 一般侵權行為

    依民法 184 條第 1 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罰

  • 身心虐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58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依行政罰法第 9 條規定,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二、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法定代理人應負之法律責任

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法定代理人應負之法律責任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 13 條未滿 20 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 187 條應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