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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衛生福利部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 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生效」
發佈日期 2023 年 8 月 25 日
發佈單位 衛生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182
公告內容

一、考量近期國內COVID-19疫情已有下降且穩定可控,自112年8月15日起將醫事機構(一般護理之家除外)及醫院與診所以外之其他醫療機構調整為建議民眾佩戴口罩場所。

二、進入下列指定場所應佩戴口罩,惟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一)醫療(事)機構:醫院(教學研究或行政單位辦公處所內是否需佩戴口罩由醫院自行規定)、診所及一般護理之家。
(二)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三、公告對象應遵守本公告所列事項,如有違反,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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