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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113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學生申請減免學雜費補助
發佈日期 2024 年 8 月 27 日
發佈單位 註冊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學生園地, 麗山快訊, 重要消息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166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以下簡稱減免辦法)辦理。
二、前揭法律相關規定旨在協助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為保障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權益,請依下列原則辦理減免學雜費事宜:
(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第4條之1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本局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且具有學籍之學生。

(二)學雜費: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者之學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
(三)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依下列規定減免其學雜費:
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2、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第1項及其相關法規規 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3、本案補助額度係依本局訂頒之113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表辦理。

(四)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期間之學雜費,不予減免;學生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前所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學雜費,不得重複減免。
(五)減免之學雜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

(六)學生於學期中休學或放棄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

三、本案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應於113年9月6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表如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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