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1-12週學務週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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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2 年 11 月 18 日 |
發佈單位 | 學務處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573 |
公告內容 | 一、請假規定宣導 (一)按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5條規定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 績以零分計算。因公假與病假不列入1/3扣考計算,故公假與病假須提出相關證明,才能準核予公假. (二)逾期請假懲處 1.返校當日起計,超過3日(不含假日),予以愛校1次處分 2.第7至14日(含假日),予以愛校服務2次處分 3.第15日起(含假日),不予補請假,缺席紀錄以曠課登記。 (三)公假規定 1.行政單位公務活動、校外活動競賽須由辦理單位發函證明、行政主責單位認定公務活動。 2.公假的日期與時間,不是由學生或指導老師自行認定。 3.公假的核准與否,不是學生或指導老師填寫公假單,就一定會核准,須有相關證明文件與條核准件,由主責單位認定或核定。 4.公假須事先提早申請,並由各處室全部簽核同意。若沒有達公假核准條件,學生若要請假外 出,則改請事假。 5.專題公假 (1)請同學如有專題或活動需要申請外出,務必在活動前一日完成申請作業;班週會時間欲 使用球場,亦於前一日完成申請。 (2)同學若需請公假外出(例:星期四專題課),請務必提早三天前送單,以免太過臨時而導致 請假未能完成。 (四)事病假規定 1.學生申請病假時,不可僅寫「生病」或「病假」。 其中,感冒、發燒、咳嗽等類似新冠肺 炎症狀應詳加敘明自身狀況,以利後續追蹤。 2.學生申請生理假,一個月僅能申請一次,若仍舊不舒服,則以病假申請為宜。 3.學生申請事假時,除應事先申請外,請導師准假時幫忙留意「事由處」應簡單敘明事情概 況,不可僅寫「事假」、「家裡有事」、「有事外出」等。 (五)定期考試期間請假規定 1.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含期初競試及語文寫作測驗)須請假者,依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 規定第四條第(七)、(八)款辦理。 2.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含期初競試及語文寫作測驗)前2日(不含假日)請病假者,須檢附就醫收 據或證明。 (六)請假手續 1.上課期間,因故須臨時請假外出者,須完成臨時外出申請程序,未申請完成者,以校規處 分。 2.班級缺曠明細表於每週三放班櫃,由風紀股長帶回請同學簽名確認,若有誤請填寫缺曠更 正表。同學亦可利用線上系統查詢個人出缺及獎懲狀況,有疑問請立即提出更正申請。線上 請假請務必列印出來請家長(簽全名)、導師簽名後送至生輔組,病假兩日必須檢附證明。請 留意請假手續必須在三日內完成。 3.如遇請事、公假,應於事前請假、完成請假手續;如病假,應於請假當日先行以電話通知 導師或學務處,病假結束後應於三天內完成請假手續,如有正當原因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請假 手續,應在期限前至學務處生輔組申請延期辦理。請同學務必注意事務處理的程序正當性! 如有因個人因素導致逾期辦理,個人應負起相對之校規處分。
二、校園防疫新制 (一) 11月14日起,新冠確診者以採檢日為 D0,D1至D5 五天居隔 + 七日自主健康管理 (快篩陰性可提前解除自主健康管理) (二) 定期考期間,因快篩陽性無法到校考試者,須提供疾管署的本人確診證明。
三、校園管制規定 本校生作息時間實施要點第四條規定: (一)若18:00後有留校參加活動之必要,必須依規定提早完成申請核准,留校期間必須有 師長在場,以維護學生夜間人身安全,沒有完成申請而逾時離校之學生得給予口頭糾 正、書面自省或通知監護權人協助處理。 (二)老師如有安排學生實施專題研究、訓練或是協辦各項活動者,也請指導老師、公假派遣 老師務必陪同學生,以免肇生人身安全問題。若有臨時必要讓學生夜間留校做專題實驗 或報告,也務必通知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教官室與家長知悉,以免學生在校發生 意外或實驗室發生實驗意外,才有辦法即時因應處理,相關責任也才能釐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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