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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調任者,其子女是否 為3足歲以下,以擬任機關辦理指名商調之日為認定時點;至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三 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 前一日止,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3 年 6 月 05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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