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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臺北市113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計畫
發佈日期 2024 年 9 月 25 日
發佈單位 註冊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學生園地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180
公告內容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二、依據本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先予敘明。
三、本市高中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均採線上申請,請於113年10月1日(星期二)至113年10月31日(星期四)期間,於本市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https://tpnee.tp.edu.tw,進行註冊申請及資料上傳。
四、依本市113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各項申請資料簡述如下(詳見申請資料):

(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申請案可分與學校合作、不與學校合作。
(二)擬與學校合作者,申請人除完成線上申請外,請提前與校方了解合作模式,最遲應於113年11月1日(星期五)前請將紙本申請表件3張、個人計畫書及合作計畫書草案(含電子檔),繳交至學校承辦單位。各校應於截止日前至本市審議系統檢視學生申請狀況,並提醒戶籍地非
本市者,請向戶籍所在地所屬教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三)學校受理在校生合作案申請,請於113年11月1日(星期五)至11月8日(星期五)由校長召開會議,邀請申請人出席、共同修訂計畫,並於11月11日(星期一)將學校會議紀錄、簽到表、核章後合作計畫,合併為1個PDF檔案,上傳至審議系統「校內審查紀錄」項目,核章後的
合作計畫檔案請提供給申請人補件上傳,俾利後續審議作業。
(四)學校受理非本市審議的實驗教育學生(戶籍在他縣市)合作案申請,待學生實驗教育計畫審核通過後,請學校將合作計畫於113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前函報本局申請許可,為保障學生學習不中斷及維護學生各項受教權益,合作計畫未經許可前,學生仍應到校上課。

五、台北市教育局訂於113年11、12月召開高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進行申請案件之審議,倘申請案進入複決審,將請申請人、學生及合作學校依電子信件通知的會議時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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