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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校(園)長及教育人員、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各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自112年1月1日 起發生之加班事實補休假期限,修正為至多2年,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3 年 2 月 10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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