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教師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終局停聘處分之教師, 停聘期間可否在外自行就業疑義一案。
發佈日期 2022 年 4 月 12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364
公告內容

受終局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除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課及其他教學或輔導工作外,尚無不許於上開範圍外工作之限制。惟教師於是段期間,與學校間聘約為停止執行之狀態,仍具教師身分,故倘有違反教師法相關行為規範之情事,仍得依規定處置。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