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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教育局「115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計畫」
發佈日期 2026 年 3 月 17 日
發佈單位 註冊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學生園地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231
公告內容
  1.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辦理。
  2. 依據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先予敘明。
  3. 臺北市高中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均採線上申請,請於115年4月1日(星期三)至115年4月30日(星期四)期間,於臺北市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請點選我),進行註冊申請及資料上傳。
  4. 本案各項申請資料簡述如下(詳見附件資料):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申請案分為「與學校合作」及「不與學校合作」。
    (2)擬與學校合作者,申請人除完成線上申請外,請提前與校方了解合作模式,最遲應於115年5月1日(星期五)前將紙本申請表件3張、個人計畫書及合作計畫書草案(含電子檔),繳交至學校承辦單位。各校應於截止日前至臺北市審議系統檢視學生申請狀況,並提醒學生須向戶籍所在地所屬教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學校受理在校生合作案申請,應於115年5月1日(星期五)至5月8日(星期五)由校長召開會議,邀請申請人出席、共同修訂合作計畫,並於5月13日(星期三)前將學校會議紀錄、簽到表、核章後合作計畫、個人實驗教育計畫、特殊生鑑輔會證明及個別化計畫,合併為1個PDF檔案,上傳至審議系統「校內審查紀錄」項目,俾利後續審議作業。核章後的合作計畫檔案,應給申請人留存。
    (四)學校受理高一新生或非臺北市審議的實驗教育學生(戶籍在他縣市)合作案申請,待學生個人實驗教育計畫審核通過後,學校應將合作計畫於開學日兩週內函報教育局申請許可,為保障學生學習不中斷及維護學生各項受教權益,合作計畫未經許可前,學生仍應到校上課。
  5. 教育局訂於115年5、6月召開高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進行申請案件之審議,倘申請案進入面審,將請申請人、學生及合作學校依電子郵件通知之會議時程出席。
  6. 本案各項申請資料,請至臺北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官方網站(請點選我)最新消息下載使用。
  7. 問題諮詢請洽臺北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高中學制教師(02)2562-6552轉12或16;或加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_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官方LINE ID:@taipei_te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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