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宣導公務員依相關法規辦理兼職兼課相關規定 |
---|---|
發佈日期 | 2022 年 4 月 18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1,066 |
公告內容 | 一、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 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第14條之1: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 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14條之2(第1項):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 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第14條之3: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 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第4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始得借調或兼職。 三、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 董、監事職務規定: 第1點規定略以,關於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部分,在職務上對民營事業機構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其董、監事職務。但主管機關於其董、監事遴派管理考核要點中,明確定有職權行使衝突禁止、防止個人利益輸送及課責等管理規定者,除主管機關首長、副首長外,其餘公務人員不 受限制。另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以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為限。 第2點規定略以,關於公務人員兼任財團、社團法人董、監事部分,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以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為限。 第3點規定略以,除當然兼職者外,公務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之職務,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如副執行長、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以不超過二個 為限。另公務人員兼任未受政府捐(補)助且以公共服務、學術研究為目的之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且符合法規所規定條件者,不受兼職個數規定限制。 ※※重申公務人員在校內外兼職或兼課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規定事先提出申請許可※※ |
相關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