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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幹事甄選簡章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規定。
二、名額:正取 1 名,備取 2 名。
三:職稱:幹事(預估於 112 年 4 月 25 日出缺)。
四、職系:文教行政職系。
五:官職等: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
六、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文教行政職系任用資格,現銓敘審定
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以上。
(二)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各款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不得陞任情事,並符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兼職規範之規定
。
(四)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工作認真負責,協調合作,操守清廉,身心健康,無不良嗜
好。
(五)熟悉文書處理及電腦操作(如 WORD、EXCEL、ODT)。
(六)無性騷擾、性侵害等犯罪前科。
七、工作項目:
(一)小額物品採購作業。
(二)財產及物品管理及建帳,包含:耗材物品管理、財產物品每年盤點、移轉、報廢、變賣;
每月送財產增減表及分類統計表予會計、每半年送財產增減表及分類統計表予財政局、每
年 1 月送年報表予財政局、國有財產每半年函送財政局國有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
(三)受理開放場地租借申請、陳核、核算費用。
(四)受理交通費申請、核算、造冊。
(五)用水、用電登記統計、網站填報;水塔及蓄水池、電氣設備、電源箱保養維護。
(六)冷氣、飲水機、蒸飯箱之分配、管理、清洗保養、修繕移報。
(七)事務組長職務代理。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八、工作地點: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11452 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 2 段 100 號)。
九、報名時間:112 年 2 月 14 日(二)至同年月 22 日(三)。
詳細資料,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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