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內容 |
-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相關規定如下:
(1)辦理對象: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本校且具有學籍的學生。
(2)減免金額: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雜費百分之六十(免學費)。
(3)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期間之學雜費,不予減免;學生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前所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學雜費,不得重複減免。
(4)減免之學雜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於學期中休學或放棄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
- 本校114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時程:自即日起至115年1月19日(一)截止,逾時恕不受理。
- 申請方式:
(1)已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獲核定減免學雜費的學生,毋須填具申請表,僅須檢具證明文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查核。
(2)114學年度第1學期未獲核定減免學雜費的學生,或是減免身分變更,須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申請表如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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