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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教學器材借用保管辦法及補充規定

教學器材借用保管辦法

  • 依據:依教育部88年4月20日頒布台台八八中一字第八八0四三0三二號令「高級中學設備標準」訂定。
  • 目的:為有效維護管理本校各項教學設備、器材,隨時保持妥善使用狀態, 以充分支援教師實際教學需要,以使各項教學活動順利進行,達成教學目標。
  • 實施方式:

    (一)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全體師生。

    (二)本校師生依課程科目至該專科教室上課,因此專業教學設備平日置於該科教學研究室或材料室,由各科任課教師自行保管;可以共同使用之教學設備、器材則存放於設備組。

    (三)教師為教學需借用教學設備時,請教師於上課前在物品申請借用單上簽字後,統由各班該科負責同學至設備組向管理人員登記借用。

    (四)教師上課所需要使用之教學設備,請於一週前先向設備組申請登記,以利設備組先行將器材準備妥善。

    (五)學生借、還教學設備應儘量利用下課時間,以免影響上課。

    (六)教學設備之使用應小心謹慎,使用完畢請立即歸還,如有人為因素導致設備損壞、短少等情事,借用者及班級應視情損壞情形負責賠償。

    (七)教師於使用教學設備中如有發現暇疵或自然因素損壞之狀況,應立即通知設備組,以利設備之維修處理,以免影響爾後師生上課之使用。

    (八)設備管理人員應於設備借出時詳細填寫登記簿,並於設備歸還時予以清點檢查無誤後予以註銷,如發現設備損壞情況,應即刻填寫設備維修登記簿,以使設備能隨時保持堪用狀態。

    (九)教學設備、器材除每學期期末定期清點一次外,學期中應不定期清點、檢修;各專科教室所置放使用之教學設備、器材亦列入清點、檢修。

    (十)消耗品部分,請教師指導學生正確使用方法,以節省使用,避免浪費;尤應注意使用後之處理,避免造成污染及損壞。

    (十一)所有外借之教學設備應於每學期結束前一週歸還設備組以利設備清點,如借用人仍有使用需要,亦應先辦理歸還手續後再行辦理借出。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教學器材借用保管辦法補充規定

  • 依據台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教學器材借用保管辦法訂定。
  • 目的:為有效維護管理本校電腦教學設備及其週邊設施,隨時保持妥善使用狀態,以充分符合師生實際教學需要,使各項教學活動順利進行,達成教學目標。
  • 實施方式:

    (一)本辦法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

    (二)本辦法所含電腦器材包含桌上型電腦及筆記型電腦及其週邊設施。

    (三)本校所有電腦設備除教師教學使用之筆記型電腦外,其餘桌上型電腦皆不予以外借。

    (四)筆記型電腦為提供教師教學使用,如本校專任教師有教學上需要,可至設備組登記借用。

    (五)筆記型電腦出借時保管責任由借出者負全部責任,除電腦機器本身之自然損壞故障,由設備組負責維修外;其餘因碰撞或任何外力因素導致機器損壞故障,皆由借用人負全責維修;若遺失時則需依規定賠償。

    (六)因電腦設備屬學校財產,本校教職員工皆有使用機會,請借用人將個人資料存於磁碟片中,或於歸還設備前將個人資料存檔備份後,將電腦內個人資料清除後歸還設備。

  • 本辦法補充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近更新時間: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