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03月15日──思辨死刑之存廢

人或政權是否有權剝奪人的生命?罪大惡極者該被剝奪生命?或生存權是至高不可侵犯的價值?前法務部長王清峰〈理性與寬容-暫停執行死刑〉一文引起軒然大波,更因而辭官下臺。該不該有死刑,固然見仁見智,然而理性討論乃成熟社會的指標,藉幾篇正反立場的論文,期望同學思辨之。此外,民國70左右,我因一受迫害之女學生,求助時任婦女救援基金會的王清峰女士,素昧平生卻親自接見討論協助辦法,至今銘感在心,不敢或忘,特錄於此。(案:理性論證無涉私人情感,記載此事無意影響讀者判斷。) 徐茂瑋誌

1.理性與寬容-暫停執行死刑       王清峰

2.星雲:造因不受果報 不合天理   星雲

3.李家同:如果我被殺!

4.死刑為不進步政府卸責   陳祥明

5.罪與罰    聯合報黑白集

6.熱門話題-王清峰部長不如老頭目   劉瑞祺/花蓮縣旅遊協會前理事長

7.社論-政務官與社運家之間還是要有分際 中國時報

8.堅持死刑的危險性   謝世民

 

 

1.理性與寬容-暫停執行死刑       王清峰 99.3.9.

摘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031016413364.pdf

「人類生命不可剝奪,是凌駕所有法律的至高法則」    ~法國大文豪 維克多 雨果

「以眼還眼,世界只會更盲目」     ~印度聖雄 甘地

死刑是最危險的刑罰。從事審判的是「人」,而不是「神」,同樣的一套證據可能因法官的判斷不同而做出不一樣的判決,甚至使被告在死刑與無罪之間徘徊擺盪,蘇建和案是一例(附件1),最近定讞的殺害員警林安順案(附件2),亦復如是。

死刑的存在或可使人心安,但實際上並無嚇阻犯罪的功能。過去戒嚴時期,結夥搶劫,依據舊有的陸海空軍刑法規定,是不分首從,唯一死刑的重罪,但搶劫案件,仍不斷發生。這4 年來雖未執行死刑,但社會上的犯罪案件,以吸毒、酒駕、竊盜、詐欺居多,檢察官起訴涉及殺害生命的案件反而有逐年遞減的趨勢,95 753 人,98 年是512 人(減少32%)(附件3)。

死刑也是最殘酷的刑罰。政府應帶頭尊重生命,並教育民眾尊重生命。孔子說:「不教而殺謂之虐」,是論語所謂之四惡之ㄧ。無論是學校,還是監獄,永遠不能放棄教化。

清峰20 多年來為被害人的人權而奮鬥,對於被害人及家屬的傷痛感同身受,也願全力照顧。上任後隨即在去年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除死亡及重傷外,將性侵被害人納入補償及照顧的對象,並增列精神慰撫金為補償項目之ㄧ。保護的對象還擴及家暴、兒少、外配、陸配、外勞、人口販運等被害人。對於如何更妥適照顧被害人,清峰未曾一刻忘懷。法務部捐助成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結合社會志工,11 年來盡全力照顧被害人及其家屬。受刑人在監獄工作的收入也提撥一部分作為補償被害人的基金,目前尚有3 億餘元。

殺人償命!然而仍償不了命,徒然使另一個家庭陷入永遠無法啟口的傷痛中。死刑是為了要將加害人與這個社會隔離,以策安全,但與社會隔離的方式,死刑並非唯一可行的選擇。

廢除死刑是世界人權的思潮,「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要求大赦、特赦或減刑」(1966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不得恢復死刑」(1969 年美洲人權公約)、「任何人不得被執行死刑」、「應採納一切必要措施廢除死刑」(1989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第二任意議定書)、「人人均享有生命權」「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行」(2000 年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暫停使用死刑(Moratoriumon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2005 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決議、2007 2008 年聯合國大會決議)。

目前全世界有104 個國家廢除死刑,實際上超過10 年不執行死刑的國家有35 個,合計139 個國家,佔7 成以上。即使維持死刑的58 個國家,目前執行死刑的也只有25 個國家。在亞洲地區已廢除死刑的有澳洲、不丹、柬埔寨、馬紹爾群島、尼泊爾、紐西蘭、東帝汶、菲律賓、香港、澳門。俄羅斯、緬甸與南韓(未執行死刑犯有60 名)實際上已不執行死刑(超過10 年)。日本目前未執行的死刑犯有109 名。廢死政策的形成是需要時間,暫停執行死刑則是希望讓「理性與寬容」能有充裕發酵的時間。台灣即使無法一步到位,卻不能故步自封。

雖然台灣近年來的民調,有四分之三的民意反對廢除死刑,但若有配套措施,支持廢除死刑的民意則超過五成,若死刑犯悔改可否改判無期徒刑,亦有65.5%贊成,顯然民眾在理性上仍可接受廢除死刑。在此情況下,政府有責任在暫緩執行死刑的時間裡,提出完整的配套措施,爭取民眾的支持。

關於廢除死刑,本人與政務次長黃世銘先生的理念一致,但黃政次認為已定讞者應執行。司法人的想法,我可以理解,不會稍減我對他的敬重。但從憲法及人權的角度,依現行憲法的規定,生命權必須保障,縱使為了防止妨害他人自由、維護社會秩序等理由,也只能「限制」,不能「剝奪」生命權。廢除死刑是為了確保生命權。人死不可能復活,確保生命權不應該是未來的事,必須是現在進行式。再者,司法定讞的案件,如被赦免,可不執行;若聲請釋憲、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亦可暫不執行。至於刑法第127 條規定「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的對象是負責執行的檢察官或監獄官,非負責擬定政策的政務官。

法務部已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來研議相關措施,規劃提出廢除死刑相關配套方案,包括如何強化治安、更完善保護被害人、廢除後的刑罰替代方案(例如:終身監禁或無期徒刑但有更嚴格的假釋門檻)、獄政管理與教化、民眾的教育與宣導。讓我們提出的替代措施,讓民眾放心、被害人安心,並給死刑犯一個自新贖罪與補償被害人的機會。

死刑的存在,不但沒有遏阻犯罪的作用,反而有使人民殘忍化的不良後果。當我們的經貿擁抱全世界的同時,希望在死刑的議題上,也可以跟得上時代潮流。讓寬容的力量大於復仇的怨恨,讓理性說服心理上的恐懼。希望有朝一日當人家問到台灣還有死刑嗎?我們可以驕傲的說:這個美麗的島沒有死刑!

 

2.星雲:造因不受果報 不合天理   星雲 2010/03/13 聯合報

前天,我因接受香港大學名譽博士學位前來香港,昨晨在港獲知法務部長王清峰,因主張廢除死刑而請辭下台,不禁有感。

關於死刑的存廢,多少年來社會各界的看法,見仁見智,各執所是。人道主義者,主張廢除死刑。當然,死刑雖免,活罪也是難受;用活罪代替死刑,也不能不算是一種懲罰。只是站在佛教善惡業報的觀點,所謂善和惡,中間的地帶,還是有很多討論的空間。

所謂死刑,它是對於受刑人所作惡事的懲罰。然而一個人做了什麼樣的惡事,應該被處以什麼樣的刑責,兩者之間也要符合對等的原則,才有所謂的公平、公正;如果為了懲惡罰錯,一概以死刑來處理,也非究竟。

例如,我在童年的時候,看到有人被蚊子叮咬,即刻就一巴掌把蚊子打得粉身碎骨。我覺得人類對蚊子的刑罰,未免過重!因為牠只吸你一滴血,罪不致死,你卻要牠用一條命來報償,實在是太過嚴苛了。所以我過去的童心,就跟蚊子開個玩笑,牠來叮我的手臂,我就把手臂的肌肉夾緊,箝住蚊子的嘴,牠就無法飛走,我再用手去碰牠,牠就恐慌、畏懼,牠也無可奈何。大概一、二分鐘之後,我還是把牠放了,我覺得已經給牠應有的懲罰了。這是我童年時對於賞罰平衡的觀念。

記得廿多年前,蔣經國先生主政的時代,在台北街頭發生過一起飛車搶案,一位機車騎士搶了一位婦女的數萬元。蔣經國先生聞後大怒,二、三天內就把這名年輕人判處死刑槍決。這樣的案例實在有失公平,因為基本上,一條生命不是數萬元的價值。雖然蔣經國先生是為了台灣社會治安,希望藉此以儆效尤。但後來台灣的搶劫案件並沒有減少,反而死刑的殺戮愈多,鋌而走險的人也為數增加,可見死刑並不能完全嚇阻犯罪的發生。

不過,「亂世用重典」雖然不一定能收到遏阻犯罪的效果,但廢除死刑,在佛教的因果法則上,也是無法成立的,因為「如是因,招感如是果」,造因不受果報,也是於理不合。因此,我們可以希望減少死刑,儘量不用死刑,而改用其他方法來代替死刑,但不主張廢除死刑。

我雖然大致贊同死刑不可以輕易動用,刑法也不一定都要人抵命,而可以採取關閉、隔離、苦役、勞工、改造、教育,何必一定要用死刑呢?

但是,有一些惡性重大的人,玩弄人命,逼人致死,甚至殺人無數。如此「有其因,必有其果」,如果全部廢除死刑,那麼許多被殺死的人難道就該死,而殺人者卻該活?這都有失因果公平的道理。

說到因果,日本早期有位楠正成將軍,因受冤枉而被處死刑。受刑後在他的衣服上留下五個字:「非、理、法、權、天」。意思是說,「非」不能勝過「理」,「理」不能勝過「法」,「法」不能勝過「權」,有權力的人可以改變法律,但是「權」卻無法勝過「天」,「天」就是因果的法則。

我們的社會,是依法律來維護社會秩序,法律對社會及大眾都是很重要的。然而在「非、理、法、權、天」五項之中,法律並不究竟,像心中的罪惡,法律無法制裁,內心的牢獄,法律也不能將之去除;唯有在因果的理則之下,才有公平可言。

坦白說,在刑罰上,像過去台灣曾發生重大的白曉燕案、陸正案,死刑要用在殺人者死上,這才是符合因果的法則。如果其他的罪行,可以考慮其他的刑罰,不一定以死刑來判決。以此意見,告知於各方友道,在未來的司法裡面,能值得參考否?

 

3.李家同:如果我被殺! 2010/03/13 聯合報

如果我被殺,只要一息尚存,我一定會告訴殺我的人,我絕對寬恕他,也會為他祈禱,更會要求友人照顧他的家人,尤其要使他的孩子不再留在社會黑暗的角落。如果我無法說這些話,我也無所謂,因為我的太太和女兒絕不會痛恨殺我的人,她們一定會為他祈禱,也會照顧他的家人。不僅如此,我的學生不會有一個人希望他被處死刑。

我並非善惡不分的人,我當然知道殺人是不對的,但我更知道,我們心中一定不能有任何恨意,更不能有報復的心理。尤有進者,我深深感受到的是:寬恕最能帶來心靈上的平安。前任教宗被刺,康復以後,立刻到監獄去探訪那位刺殺他的人,而且始終面露慈祥的微笑。現任教宗去年又被攻擊,事後也立刻去探訪那位攻擊他的人。

有一位美國年輕女孩,到非洲替窮人服務,不料被刺身亡,她的爸爸飛到那裡處理後事,目睹當地的窮困,回國以後,募了很大一筆款項,成立了一個機構,專門幫助那裡的人,這位爸爸從來沒有替他的女兒尋求任何的報復。

美國有一種人,叫做阿米希(Amish)人,他們是和平主義者,二○○三年,一位帶槍的人進入了他們的一所小學,開槍殺小孩,然後自殺,五位小女孩身亡,兇手自殺幾個小時以後,一位阿米希人立刻去安慰這位兇手的太太,表示了對她丈夫的寬恕,一位阿米希人擁抱了兇手的父親長達一小時之久。大批阿米希人出席了兇手的葬禮。最後,這些阿米希人還成立一個慈善基金會,以金錢幫助兇手的家屬。

歐洲一直是個國與國之間冤冤相報的地區,但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這一切都已過去,誰也不再記得當年的仇恨,歐洲的和平帶來了空前的繁榮。反觀非洲地區,國與國之間,似乎永遠有著不能忘卻的仇恨,這些仇恨帶來了戰爭,當然也導致非洲的貧困。

在國人強烈反對廢死刑之時,不妨看看國際間對死刑的看法,一共一三九個國家沒有死刑,也就是說,全世界三分之二的國家都已不再執行死刑。歐盟是全體沒有死刑的,最近廢止死刑的國家是蒲隆地和多哥,都是非洲國家,美國和中國大陸仍在執行死刑。可是,從未有人說,美國和大陸是犯罪率極少的國家。

每一次有一個國家廢止死刑,羅馬競技場就會點燈,以示慶祝,這個競技場已是廢墟,但是,當年這是殺人的地方。競技場成為廢墟,歐盟國家廢止死刑,是人類進步的象徵也。

國人應該冷靜下來,好好思考執行死刑背後隱含的想法,也更要看看為何有這麼多的國家不再執行死刑,為什麼這些沒有死刑的國家並沒有很高的犯罪率,那些有死刑的國家也沒有很低的犯罪率。

可是,最重要的是:我們該不該寬恕我們的敵人?阿米希人是心靈上最有平安的人,而他們也是絕對實行寬恕的民族。他們的寬恕是鐵一般的事實,兩位教宗的寬恕也是鐵一般的事實,我們的社會,能不能至少探討一下寬恕的意義?

我已過七十,也不能說從未有人對我不好,但的確我的內心深處,絕對沒有對任何人有怨恨之情,我一直過得平平安安,就是這個緣故。

我們常聽說大家要療傷止痛,很多人以為要療傷止痛,一定要使正義得以伸張,但是,正義常常是盲目的。我們必須記得前任教宗所說的話,「和平建築在正義之上,正義建築在寬恕之上」,我們的社會,應該要注意「寬恕」的重要性了。

 

4.死刑為不進步政府卸責   陳祥明/北縣永和(專業翻譯) 中國時報 2010-03-13

如果我是被害人家屬,我也無法原諒加害人;但是,我願意為王清峰部長堅持個人信念的勇氣鼓掌。

在一面倒的批判聲中,法務部長請辭獲准,至少可以平息可能的政治風暴。死刑存廢始終是一個爭議不斷的議題,而在今日台灣社會氛圍下,廢除死刑似乎尚無法得到多數共識,其背後隱藏是自古華人社會所謂殺人償命的報復觀。

如果我們從另一個角度觀察,或許可以明白台灣社會畢竟仍未進步到具備可以理性討論某些特殊議題的成熟度。人民的感知與法律的真正實踐,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落差。如果,憲法真的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而憲法所保障人民的生存權亦包含了生命權,那麼,不執行死刑才真正是依法行政啊!只是,被害家屬心中的怨恨,早已凌駕了法律面的思考,加上長期以來法家思想在華人社會的盤根錯節,才使得承襲中華文化的台灣跟大陸一樣,認為一命償一命才是天道有命,報應不爽。

然而,死刑除了可以安慰受害者家屬的傷痛,它更可以替一個不進步的政府找到卸責的缺口。所有的犯罪,不都是來自社會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嗎?優勢者欺凌弱勢者,弱勢者被逼迫到社會邊緣,主動或被動地形成反社會性格,進而轉化成犯罪行為;至少有部分原因也正是因為國家與政府沒有負起應負的責任。於是,死刑成了分攤政府責任的工具之一。

筆者真的期望政府能真正負起更多的社會責任,或許,有一天,台灣社會更成熟了,可以理性討論廢除死刑。

 

5.罪與罰    聯合報黑白集   2010/03/13

王清峰請辭獲准,這是合理的發展。因為,王清峰不是人權律師或立法委員,而是法務部長。

倘是人權律師或立法委員,她可以大力倡議廢除死刑;但作為法務部長,她雖仍可維持廢除死刑的理念,也可在令准執行死刑時,依法加重斟酌,但她卻不可僅依自己的政治信念,而一律停止死刑之執行。因為,法務部長必須「依法行政」,而不是依自己的「理性與寬容」來行政。

王清峰後來解釋,因為有十幾名死刑犯尚在聲請釋憲程序中,因此暫緩執行,這應當是依法可以接受的說法;但王清峰原本所宣示的立場,卻是她根本反對死刑,所以拒絕令准執行死刑,更稱「任內絕不執行」,這就不是法制賦予法務部長的權限了。

「罪與罰」原本即是人類社會中極為複雜的人文議題。法律若容許人們擁有槍枝,在正當防衛下,被害人甚至槍殺加害人亦無罪罰;換句話說,此種法律觀點不啻容許私人因正當防衛而執行「死刑」。再以宗教理論的「地獄說」言,罪人無論在陽世是否受罰,亦不能免於地獄中極端殘酷之懲罰,這可謂是「死後之刑」。

民主自由如美國,文化淵源近似如日韓,皆迄未全面廢除死刑;可見罪與罰的辯論,其實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王清峰身為法務部長,將個人信念凌越國家法制與社會共識之上,她的辭職,毋寧乃是必然之理。

但是,這卻亦不能抹煞王清峰是一個鮮明的人道主義者,她因主張廢除死刑而請辭獲准,也算是求仁得仁。

6.熱門話題-王清峰部長不如老頭目 劉瑞祺/花蓮縣旅遊協會前理事長 中國時報 2010-03-13

原住民流傳一個故事。

花蓮的山地部落,老頭目帶著兒子到深山狩獵,剛出部落不遠,發現毒蛇擋路,年輕的兒子詢問頭目該如何處置?老頭目說:「殺了牠!」只見山刀一揮,毒蛇立即斃命。兩人繼續往深山走去,終於到達偏遠山區時,竟然發現另一條毒蛇同樣攔阻在小徑上。年輕人立即抽出山刀向前,只聽到老頭目大聲制止,年輕人納悶的問父親:「為什麼剛才您叫我殺那條毒蛇,現在卻不可以?」老頭目說:剛才那條毒蛇就在部落路口,部落的婦孺甚至是大人皆會受到牠的傷害,所以我下令你立即殺了牠。但是深山裡的蛇,那裡本來就是牠生長的環境,我們來到牠的地盤本來就該尊重牠們,……孩子,我們繞路過去吧!」

死刑定讞的犯人,司法確認他有與世隔離的必要,那是為了保障未來其他的無辜人民不會受到他的傷害。已經過冗長細密的三審過程,那就是中華民國法務部之所以存在的專業需要。豈能放任一位擁有生殺大權的部長,因個人的理念來踐踏司法的專業判決。

王清峰部長,您真的不如一位老頭目!

7.社論-政務官與社運家之間還是要有分際 中國時報2010-03-13

廿三年前,她在街頭,為墮入風塵的雛妓請命;十八年前,她為日漸凋零的慰安婦阿嬤奔走,請求補償並還原歷史的真相和公道;一九九六年,她與前監察院長陳履安搭檔競選正副總統落選後,淡出政壇,卻沒淡出她熱愛的社會運動;九二一大地震後,她長期投入救災復建;二○○四年出任三一九槍擊案真相調查委員會委員,儘管真調會的調查報告,迄今沒能獲得「官方」的認可;二○○八年,馬英九就任總統後,她在眾人驚訝聲中出任法務部長。她,就是為廢死刑理念辭官的王清峰。

做為長期為弱勢奔走請命的人權律師,王清峰廢死刑的立場毋庸置疑,這個立場馬總統在任命她的時候,即心知肚明。只是,大家都知道「廢死」不論在國際或台灣社會,都是爭議性極強的議題,絕非一時半刻能達成。只不過馬總統大概怎麼都沒想到,她會做出寧願為死刑犯下地獄的表白,逼得馬總統不得不快刀斬亂麻地同意王清峰的口頭請辭。

台灣自從二○○六年,前法務部長施茂林簽下兩件執行死刑案之後,就沒有再執行任何一件死刑定讞案,何以如此?很簡單,因為前總統陳水扁直接交待施茂林,國際間對死刑議題極度關切,能不執行就不要執行,施茂林從法律程序找到拖延之道:逐一檢查個案,能聲請釋憲者就提釋憲案,能提非常上訴者就提非常上訴;在馬政府上台前,累積未執行的死刑就有廿八件。

換言之,「廢死」短期內做不到,但「緩死」已近乎成為大家心照不宣的默契,只能做不能說。然而,這麼多年來,即使唯一死刑的法律條文修正不少,但仍保留了「死刑」,不論是檢察官起訴或法官判刑,都不可能完全避免死刑的可能,畢竟法律是檢調司法辦案和判案的準據,即使「緩死」都得找到合乎法令的理由。

《時報周刊》規畫死刑存廢專題,特別進入監所深入訪談五位定讞死刑犯,幾乎眾口一詞希望、甚至要求早日執行,與其不知道有沒有明天,他們寧可此刻就為自己罪惡的人生畫下句點。累計迄今四十四位未執刑的死囚,在這兩年間,曾經上書監察院要求儘速執行,監察院甚至調查並考慮是否為法務部不執行死刑提出糾彈案;這些死囚也曾直接上書王清峰,懇求部長給他們一個痛快。王清峰親自走訪這些死囚和其家屬,想了解為什麼他們寧可求死不願生。

經過這些過程,她才開始構思如何在配套完整,並待社會氣候成熟後,逐步落實廢死理念。比方說,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受刑人獄中工作所得提撥作為被害人補償基金等等。她非常清楚,從廿年前第一樁聲請釋憲案開始,「廢死」其實只走了一小步,欲其完成非五年、十年不能畢其功。

即使這麼清楚,她卻還是無法按捺宣揚其理念的激動心緒,她把專文上網、發布給媒體、在立法院分送給部會首長、甚至她還在行政院會臨時動議誦讀這篇專文,讓閣員與閣揆瞠目結舌,不知如何是好。即使如此,都不是讓王清峰求仁得仁的關鍵,最重要的是,她在面對被害人家屬的嚴厲批判、媒體的詰問,竟哽咽說出願代替這些死刑犯被執行、願為死刑犯自新的機會下地獄。

王清峰「寧入地獄以渡人」的胸懷,卻激怒社會集體情緒,人間有淚,王清峰的淚為什麼不為被害人流?有過喪女至痛、堅決反廢死的藝人白冰冰直斥王的慈悲給錯了人!

如果王清峰只是一介推動廢死的社會運動者、人權律師,她的立場和言論,都是個人理念的宣示;如果她只是其他機關首長,這把火還不會直接燒到她身上;然而,當她是必須簽署執行死刑的法務部長,就必須在個人與職務間,找到衡平的出口。這其實一點也不難,就像她是三一九真調會委員,但並沒有因為出任法務部長,強勢翻轉當年官方版本的調查結果。她會在廢刑議題上栽跟頭,只能說為官二年,她還是改不掉骨子裡做為社會運動者的真性情。堅持理念,請辭獲准,只能說是求仁得仁;離開官場,還她一個自在本我的王清峰,對她、對政府、對社會,或許是最好也是唯一的選擇。

8.堅持死刑的危險性   謝世民 中國時報 2010-03-14

死刑存廢在台灣已討論很久了,不論主張廢除死刑者提出多少理由,似乎都沒什麼用(雖然這些理由對國際多數國家的多數人民都具說服力),反對廢除死刑的民眾在台灣仍然是多數。反對廢除死刑者,有志一同,超越政黨、省籍、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職業、宗教。為何如此?

從各種論述來看,這是因為反對廢除死刑者心中有一種非常素樸的、庶民的正義觀和道義觀:惡徒的罪行令人髮指,死有餘辜,讓惡徒活著由我們供養,不啻社會公然背棄了最基本的公平正義,若對他們寬恕,更是對不起受害者及其家屬。對他們而言,殺人償命是天道天理,而廢除死刑等於縱容惡徒、鼓勵犯罪、漠視受害人家屬的傷痛,因此他們很難想像為什麼有人會主張廢除死刑,除非說這些人根本就是邪惡、缺乏同理心、冷血、故作清高之輩,或者頭腦糊塗了,誤把惡徒的人權置於受害人及其家屬的人權之上。

至於說生命的神聖性,對反對廢除死刑者而言,也不構成障礙,因他們認為,萬惡不赦的匪徒在為惡時,其實便已放棄「被他人以人相待」的權利,或者已不承認生命具有不可侵犯神聖性了,因此也無權要求他人尊重其生命的神聖性。他們甚至認為,當這些匪徒犯下罪無可赦的惡行時,他們便永遠失去人的道德地位了。

在死刑存廢的爭議中,誤判錯殺無辜的可能性,時常被認為是反對廢除死刑者的罩門,因為沒有人能證明司法程序是完美的、可以絕對排除誤判錯殺發生的可能。然而,他們通常還是會堅持說,誤判機率是抽象的,但在許多案例裡,加害者是具體而確定的,改善之道在於不斷精進檢調司法體系查案和審判的品質,而不是因噎廢食、廢除死刑。再者,他們可能還會痛苦地指出,誤判錯殺的機率和風險,作為天道天理實現的代價,只要能降得夠低、而且不是源於檢警司法機關對於特定族群的歧視,那麼由全體人民承擔,並非不公平,而萬一在最嚴格的司法程序下還有無辜者被誤判錯殺了,那就像一個人遇上殞石或遭到雷擊一樣,最後只能怪自己的運氣欠佳了。

個人推測,反對廢除死刑者之所以不認為誤判錯殺的可能性構成問題,主要還是因為那種素樸的、庶民正義觀和道義觀在起著作用:寧可錯殺萬一(當然令人遺憾),也不可放過罪該萬死的眾多惡徒。

基於這些觀念,反對廢除死刑者通常不會覺得自己的心中是有仇恨的,反而會覺得只是順著天道天理而已,因此不會覺得自己反對廢除死刑是野蠻的。死刑存在是否有助於降低犯罪率、廢除死刑是否是國際潮流,往往也不是他們主要關切點。

有什麼樣的理由可以鬆動反對廢除死刑者的心防呢?我個人相當悲觀,除非大家看到了這種素樸的、庶民的正義觀和道義觀有個漏洞,那就是:當一個惡徒已經就擒、無法再傷害他人時,我們從他是罪無可赦、死有餘辜的一個人(因此若遭天打雷劈,我們可以額手稱慶),推論不出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殺害他;即使(我們也勉強同意說)這個人因為作惡多端而永遠失去了人的道德地位,我們也推論不出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殺害他。不錯,我們有權利出於自衛而殺害攻擊我們的惡徒,但是這樣的權利並不蘊含我們也有權利去殺害沒有能力攻擊我們的惡徒。

如果我們沒有這樣的權利,那麼,去殺害已經就擒的惡徒也是為惡。維持死刑的危險恐怕在此。(作者為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